淡水魚龜海中放生 恐涉虐畜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7/04/03 08:11

最後更新: 2017/04/03 10: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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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少市民會以放生的方式積德,但無視動物生活習性或變成殺生。漁護署檢驗及檢疫分署高級獸醫師(動物管理)行動陶文慧表示,如將淡水魚或龜放生到大海,有機會干犯殘酷虐待動物罪,最高可被監禁3年以及罰款20萬元。

隨着大眾對動物權益關注日漸提高,涉及虐待動物的投訴亦種類繁多,有人不滿他人以丫叉射雀鳥、以雜物擲猴子,亦有人就年宵撈金魚攤檔棄置賣剩金魚仔,又或者酒樓魚缸過迫、

魚被放置太長時間不被食用等,認為虐待動物而作出投訴。事實上,根據《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》,不只貓狗受條例保障,動物的定義包括任何哺乳動物、雀鳥、爬蟲、兩棲動物、魚類或其他脊椎或無脊椎動物,野生或馴養也包括在內。

愛護動物協會檢核部總督察梁兆麟表示,要視乎法例是否可提出檢控,即證明動物身體狀況很差、承受不必要痛苦等,否則只能勸喻或警告主人改善動物福利。

城大動物醫學院總監王啟熙表示,去年成立動物福利中心,協助警察相關訓練,而城大獸醫化驗所亦協助科學化調查,並探討動物福利及相關法例是否可修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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撰文 : 吳婉茵 經濟日報記者